一、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1日,盘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贵州省盘州市XX种养殖业开发有限公司开展例行检查,发现其出售的小葱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教育,并开具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在11月7日之前改正。2023年11月12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合作社进行检查,该合作社销售的蔬菜仍未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盘州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二、处理结果
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法律、行政法规对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之规定,对贵州省盘州市XX种养殖业开发有限公司处11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以案释法
民以食为天,农产品质量安全舌尖上的安全,是关乎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大问题,是民生大事。 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是确保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一环,是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依法开具,保证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等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落实主体责任的质量安全标识。蔬菜(含人工种植的食用菌)、水果、茶鲜叶、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都应当实施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
保证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国家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是农产品生产者必须做到的底线要求,这也是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的核心内涵。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应当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处罚不是目的,将农产品安全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由制度管控转化为自我行为规范才是最终的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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